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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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流动人口区域化协作,加强安徽籍在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着力构建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责任共担新平台,扎实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015年4月14日上午,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武、省流管处处长王俊宝、六安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段贤柱、党组组长邵明、霍邱县委副书记张克定、霍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跃、副主任胡浩等领导一行莅临安徽·浙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乐清市工作站调研工作。浙江省流管处处长谢雷光、温州市计生委常委委员、副调研员林晓江、乐清市副市长王剑文、乐清市计生局副局长林秀等陪同。 杨武主任一行在站长陈孝明的介绍下先后参观了工作站的计生协会、民工维权、法律咨询、工青妇红十字会、禁毒志愿者基地等办公室,并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随后,在乐清市翁垟街道办事处召开安徽省·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座谈会。座谈会由安徽省流管处处长王俊宝主持,会上,陈孝明就工作站成立至今,关于对计生、司法、禁毒、社会公益等方面工作的开展首先做了详细汇报。 其次,乐清市计生局副局长林秀主要就如何推出安徽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功能创新计划做重要汇报;再次,霍邱县委副书张克定提出几点建议:1、要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2、进一步完善工作站工作体制。 座谈会上,安徽省六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段贤柱提出几点要求:1、明确计划生育目标内容,服务工作要做到实处;2、提升服务管理能力,围绕群众需求,加强乐清市工作站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能力,在优质服务上下功夫,力求达到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安徽籍流动人口群众满意度的提高。 浙江省流管处处长谢雷光针对当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新形势,他表示要首先加强融合,实现流出地和流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融为一体的的创新模式;其次要加强安徽与浙江乐清的计划生育协作互动,促使两地的联系沟通更多、更密切,把乐清市工作站提升到一个新的层面。 最后,就如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双方就区域协作的具体方式、信息通报、个案处理、政策告知及建立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协作机制和建立互访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初步达成了共识。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武就工作站下一步工作计划做重要讲话。他说:“首先要在工作站成立党委,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工作站才能走得更远,做的更好;其次成立计划生育联合会,凡流入乐清的流动人口超过一万人以上的安徽省地级市,以市为单位都要加入计划生育联合会,并与工作站签订授权书,委托工作站全权服务管理各市流动人口。最后成立民会组织,建立以工作站为主的实体,向政府购买服务,来维持工作站的正常工作开展。从而为工作站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和壮大奠定坚实的基础。要在原有的以“支部+协会+工作站”的“三位一体”提升为以“支部+协会+工作站+联合会”“四位一体”。同时要提升平台效益,促成“小平台,大效益”。不仅要落实在计划生育,更要为安徽籍广大流动人口提供更多的综合服务,让小小的平台,发挥******的效益。 真正为工作站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使两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等各方面服务管理协作互动取得更大成效”。 编辑:贾红印 李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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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25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2
皖人口发〔2014〕2号
各市、县人口计生委:
    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1月23日公布施行,在我省正式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即单独两孩政策)。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规范有序施行,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我委制定了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2014年3月11日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单独两孩
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  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独生子女按照以下标准确认:
    (一)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
    (三)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六)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政策过渡期生育问题的处理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公布后,2014年1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公布实施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已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规定予以补办《生育证》。
    三、关于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问题的处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再生育申请批准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四、关于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问题的处理
    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并进入鉴定程序的,无需继续进行鉴定;已鉴定为不符合病残儿标准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五、关于中央《决定》公布前生育问题的处理
    中央《决定》公布前,当事人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原《条例》规定,但适用新《条例》轻于原《条例》的,可以适用新《条例》。
    以上解释与原《〈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皖人口发〔2012〕14号)内容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关键词: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上一条:2014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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